关于《中国植物生理学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2004-4-10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 WTO后宏观环境的发展变化对学会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把学会努力建成科技工作者整体利益的忠实代表,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的重要基地,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有生力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团体活动规律、具有中国特色、国内外广泛影响、自主发展能力的现代科技团体,根据中国科协《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和《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原《章程》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修改后的《章程》由原来的八章四十八条改为现在的八章五十二条。修改后《章程》的结构基本上与以前相同,内容上则根据目前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学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的新要求适当地作了调整和补充,从而使《章程》的条理更清楚、措词更严密、更有利学会的发展。如:

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学会是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非营利”只是指学会经费资助方的行为是无偿的,而不是指学会不能通过合理合法的活动结累资金。学会只有切实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树立经营理念,有效地利用学会自身和社会的资源,开辟多元化经费来源渠道,提高学会的经费自筹能力,将累结的经费支持开展各类学术活动,实现学会可持续发展。据此,将原章程第一章第二条“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改为“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将原章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的第四款“其他收入(利息等)”改为“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明确了学会合法的经营理念,而把“利息”单立为第六款。

2)按照中国科协关于 “应将会费收入作为学会基础性收入,要提高会费收入在学会总收入中比重”和“争取多元化经费渠道”的改革意见,在原章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中增加了“会费”一款,将原第三款“单位、团体的捐赠”改为“捐赠”,将海外以及自然人也纳入了捐赠对象的范围,扩大了经费来源的渠道。

3)根据中国科协关于全国性学会及其分子机构可以直接发展个人会员(包括外籍会员)并收取会费的意见,修改后的《章程》分别在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会员条件”、第十条“会员 入会的程序 ”中增加了学会直接发展个人会员(包括外籍会员)及第十一条学会直接收取会费的相关条款。

4)学术交流是学会活动的核心内容,为了有利于理事会进一步完善学术年会制度,增加学术年会的次数,为会员提供充分展现和交流其原创性的科研新思维和新成果的学术交流枢纽平台,以提高学会学术活动的权威性,修改后《章程》的第四章第十八条将每届理事会的任期由原来的4年延长为5年。

5)为了搞好学会工作,在修改后《章程》的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特别增加了“具有 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 热心学会工作 ”和“ 工作作风民主 ”等内容,为学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根据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科协关于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均可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为了工作的方便,在修改后《章程》的第四章第三十条将原来的“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改为“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6)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会内部的联系,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以及促进我国西部地区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关于“适当扩大理事会的规模,以确保每个省、市、自治区至少有2名理事名额”和“适当增加西部地区常务理事名额”的决定,在修改后《章程》的第四章第二十条第四款和第五款中,分别将理事会成员数由“约为本会会员人数的1 %~1.5 %”改为“约为本会会员人数的2 %~3 %”,“常务理事9~13名(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改为“常务理事17~21名(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7)由于学会挂靠单位名称、地址和学术刊物名称的变更,修改后的《章程》在有关的条款中作了相应的更改。



中国植物生理学会
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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