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植物生理学会会员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暂行)
2003-1-8
根据本会章程关于会员必须履行“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义务的规定,为完善会费收缴制度,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需按规定按时缴纳个人会费或团体会费。
二、本会理事会理事均需按规定按时缴纳理事会费。
三、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的收费标准由每届理事会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并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理事会费的收费标准由理事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
五、个人会员的会费按照不同类型的会员分层管理。其原则是已退休会员和荣誉会员可免缴个人会费,一般会员全额缴纳个人会费,学生会员半额缴纳个人会费。
六、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由本会在各单位的联络员统一收交本会财务,财务在收到会费后须及时开具统一的会费收据。
七、学会联络员将收取的个人会员会费连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的清单交本会财务,财务须及时为每个单位开具一张总的个人会费收据,交由各单位的学会联络员保存备查。
八、目前理事会费的收费标准暂定为每位理事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元;个人会员会费的收费标准暂定为一般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元,学生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元。
九、学会会费的收入只能用于学会的各项活动,不得用于学会成员的利益分配。
十、本办法试行中如需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上海市植物生理学会
2003年1月8日